多期财报存虚假记载涉嫌违法 国城矿业及时任董事长等遭重庆证监局警告并合计罚款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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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期财报存虚假记载涉嫌违法 国城矿业及时任董事长等遭重庆证监局警告并合计罚款215万元
2023-11-26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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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城矿业11月26日公告,11月23日,公司收到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2月,公司下属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勒”)签订《锌锭购销合同》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公司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
  重庆证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吴城时任公司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是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金千时任公司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是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巍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是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庆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吴城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李金千、郭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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